在乔丹商标之争中,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侵犯姓名权: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其产品上非法使用了他的姓名和标识,采用大量市场推广手段蓄意误导消费者,并且通过侵犯他的姓名权牟取商业利益。
- 主观恶意注册: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乔丹体育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 注册手段不正当:乔丹体育公司抢注“乔丹”商标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乔丹体育争议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图形)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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