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赢得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阅读:68 2024-08-04 12:01:37 来源:商标转让平台 作者:商标转让平台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权争议中的一种常见情况。针对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被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答辩措施。

首先,被申请人应对无效宣告申请人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辩驳。

例如,如果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存在恶意行为,被申请人可以详细说明商标注册的初衷和用途,以证明自己没有恶意注册商标的意图。

其次,被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效宣告申请人可能认为被申请人只是为了抢注而注册商标,并没有真实使用其商标。被申请人可以提供与商标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自己注册商标的真实用途。

此外,被申请人还需证明自己的商标注册并没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如果无效宣告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的商标与现有商标太过相似,可能导致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可以提供该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差异性、市场定位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商标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此外,被申请人应反驳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的观点。如果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与本案无关联,被申请人可以指出其证据的缺陷,提供反证据或逻辑分析,以争辩对方提交的证据无效。

最后,被申请人应反驳对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如果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可以明确指出其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要求相关证据被排除在答辩范围之外。

在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全面、合法、有力地回应无效宣告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下列列举蜂蛹商标转让平台无效宣告答辩成功的经典案例:

关于第48255954号“吉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8255954号“吉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 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017823号“吉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 影响力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 的主观恶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经济秩 序的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五、被申请人抢注多件“吉川”商标,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 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1、申请人奖状及荣誉证书;2、“吉川”系列品牌IP 设计指南书;3、产品照片;4、产品出售许可、商标使用许可证明、产品授权协议、产品代理协议书及合同、商 标授权书等;5、申请人管理系统登录证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任何权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与“吉川”无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来往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 房用具;盥洗室器具;烹饪锅;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刷子;牙刷;保温瓶;杯;馅 饼用铲;非电气炊具”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予以初步审定,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 洁用钢丝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 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 的保温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钢丝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吉川”作为商号及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禁止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该 条款所指的特定关系,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 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 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
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苗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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