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这些规定为商标驳回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商标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进行反驳,以争取商标的注册权。
从显著性方面进行反驳
(一)显著性的重要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能够让消费者迅速识别并记住该品牌,从而在市场中建立起独特的品牌形象。在商标审查中,显著性是判断商标是否能够注册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就容易被驳回。
(二)提高商标显著性的方法
- 独特的设计
通过独特的图形、字体、颜色等设计元素,使商标在视觉上具有独特性。例如,苹果公司的商标就是一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 创新的名称
选择一个新颖、独特的名称作为商标,避免使用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行业术语。例如,“谷歌” 这个名称就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显著性。
- 长期的使用和宣传
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特定的联想和认知,从而提高商标的显著性。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 “微信” 商标为例,在其申请注册过程中,也曾面临显著性不足的质疑。腾讯公司通过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 “微信” 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了强烈的品牌认知,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最终,“微信” 商标成功注册。
从不近似性方面进行反驳
(一)近似性的判断标准
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商标审查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一般来说,商标近似是指在视觉、读音、含义等方面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二)反驳近似性的方法
- 对比分析
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指出两者在视觉、读音、含义等方面的差异。例如,商标的图形设计不同、字体风格迥异、读音相差较大等。
- 商品或服务的差异
强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例如,一个商标用于食品行业,另一个商标用于电子产品行业,两者的消费群体和使用场景差异较大,不容易引起混淆。
- 市场实际情况
提供市场调查数据、消费者认知报告等证据,证明在实际市场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被消费者混淆。例如,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消费者能够清晰地区分两个商标所代表的不同品牌。
(三)实际案例分析
如 “加多宝” 与 “王老吉” 商标之争中,加多宝公司在商标驳回复审中,通过对比分析 “加多宝” 与 “王老吉” 商标在视觉、读音、含义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强调两者在市场上的不同定位和消费群体,成功地进行了不近似性的反驳。
从在先使用方面进行反驳
(一)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驳商标驳回决定。
(二)提供在先使用证据的方法
- 销售凭证
提供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销售发票、合同等凭证,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间和范围。
- 广告宣传材料
提供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材料,证明商标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
- 消费者认知证据
通过问卷调查、消费者证言等方式,证明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三)实际案例分析
某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被商标局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企业就通过商标不近似讲理由,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等。实战交文如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注册第22747217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现被商标局引证五个商标驳回,申请人不服,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引证商标一(第910352号商标“ESPACE”)正处于无效宣告复审状态中,恳请贵委员会在引证商标一撤销一案最终结果出来前暂缓审理本案,如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申请商标的主要障碍,即引证商标一将不复存在。
二、首先,引证商标二(第21825496号商标“EXPACE”)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其可能在驳回复审失败后商标无效,也可能裁定在1202群组之外的其他群组商品上获准初审公告。
其次,申请商标也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E”和英文单词“SPACE”组合而成,意思为“E空间”;而引证商标二为“EXPACE”,不管是商标整体“EXPACE”还是后面部分的“XPACE”均无独立含义,并非具有独立含义的用语;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明显不同、区别明显。《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77页规定:“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第15647291号商标“捷豹E -PACE”)不近似。
贵委员会针对第15647291号商标“捷豹E -PACE”(引证商标三)申请人驳回复审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该决定书中的引证商标四即为本商标驳回的引证商标一,第910352号商标“ESPACE”。
申请商标与第910352号商标标识均为“ESPACE”,完全相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贵委员会在已经认定了第15647291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标识“捷豹E -PACE”与第910352号商标标识“ESPACE”(也同为本案第22747217号申请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的基础上,也亦认定第22747217号申请商标与第15647291号商标“捷豹E -PACE”(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第15045087号商标“翼贝斯ESPACER”)不近似。
引证商标四申请日2014年7月7之前,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第91035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早已注册成功多年,商标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引证商标四与第910352号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于2015年5月13日初审公告。商标局既然已经认定引证商标四的标识“翼贝斯ESPACER”与第91035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标识“ESPACE”不近似,就应该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恳请贵委员会依职权重新进行认定。
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第G1178333号商标“ESPAC”)不近似。
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商标局通过实质审查后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国际局注册成功的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局实质审查之前,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第91035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早已注册成功多年。商标局既然已经认定引证商标五的标识“ESPAC”与第91035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标识“ESPACE”不近似,就应该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恳请贵委员会依职权重新进行认定。
综上,请贵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最终,该企业在商标驳回复审中成功获得了商标注册权。
从公共利益方面进行反驳
(一)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
在商标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近似性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如果商标的注册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如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就可能被驳回。因此,申请人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反驳,证明自己的商标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反驳公共利益的方法
- 商标的积极意义
强调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例如,一个环保产品的商标,可以强调其对环境保护的贡献。
-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提供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
- 行业发展的促进
说明商标的注册将有助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如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等。
(三)实际案例分析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益事业的商标申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强调商标所代表的公益活动的积极意义和社会价值,反驳商标驳回决定。如某慈善组织申请的商标,旨在为贫困地区的儿童提供教育援助。该商标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商标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其注册将有助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最终在驳回复审中获得了通过。
对审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反驳
(一)审查标准的主观性
商标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性,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对同一商标做出不同的判断。因此,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
(二)反驳审查标准的方法
- 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证明审查标准的不合理性。例如,指出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没有充分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因素,或者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
- 案例分析
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提供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证明审查标准的不一致性。例如,找到与自己情况相似的商标注册成功案例,说明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 专家意见
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具专业意见,对审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专家的意见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增加反驳的说服力。
(三)实际案例分析
在某些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通过引用法律依据、提供案例分析和专家意见等方式,对审查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例如,某企业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判断近似性时过于严格,没有充分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认知度。通过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以及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申请人成功地反驳了审查标准的合理性,最终获得了商标注册权。
结论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可以从显著性、不近似性、在先使用、公共利益以及审查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反驳。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申请人可以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获得商标注册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驳回复审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申请人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反驳理由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同时,商标申请人也应该在申请商标之前,充分了解商标审查的标准和要求,提高商标的设计和选择的合理性,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