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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复审成功
申请第226163389号商标中,实战案例如下: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1、撤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6163389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2、审定并公告226163389号商标在申请类别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3、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第五十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注册第226163389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现被商标局引证第26007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1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3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人不服,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如下:
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之中,请贵委员会在驳回复审最终结果出来前暂缓审理本案,如引证商标一最终被驳回,则引证商标一的障碍将不复存在。
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和申请商标在字形、发音、含义、及整体结构上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综上,请贵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一旦“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失败再加上“引证商标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定与申请商标不类似,那么就不能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就能注册成功。
最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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