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复审成功

阅读:70 2024-08-26 15:05:00

商标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复审成功

引证商标处于权利不稳定几种状态:
  1. 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
    • 若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其权利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导致引证商标不予注册,一旦引证商标未被核准注册,那么其就不能再作为阻挡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 例如,可以指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可能成立,引证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性、显著性等方面存在争议,有可能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2. 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 当引证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其权利基础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效宣告程序可能基于多种理由,如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
    • 比如,可以强调引证商标因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而被提起无效宣告,若该无效宣告成立,引证商标将被撤销,其对申请商标的阻碍也将不复存在。
  3. 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
    • 引证商标可能因多种原因被提起撤销程序,如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在撤销程序进行期间,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明朗,不能确定其最终是否仍能维持有效。
    • 例如,可以说明引证商标因长期未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一旦撤销成功,其就不应再作为驳回复审中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依据。
  4. 引证商标本身就在注册过程中
    • 引证商标本身就在注册过程的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不能确定其最终是否仍初审公告。
    • 例如,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一旦复审失败,其就不会再作为驳回复审中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依据。

申请第226163389号商标中,实战案例如下: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1、撤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6163389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2、审定并公告226163389号商标在申请类别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3、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第五十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注册第226163389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现被商标局引证第26007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1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3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人不服,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如下:

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之中,请贵委员会在驳回复审最终结果出来前暂缓审理本案,如引证商标一最终被驳回,则引证商标一的障碍将不复存在。

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和申请商标在字形、发音、含义、及整体结构上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综上,请贵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一旦“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失败再加上“引证商标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定与申请商标不类似,那么就不能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就能注册成功。

   最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的工作,蜂蛹商标转让平台有大量的实战成功案例,可以对商标申请人进行专业指导,商标复审反驳理由专业、充分、合法,疑难商标将不再变难。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