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漏”申请注册混元等大模型商标?你想多了

阅读:64 2024-08-26 15:05:00

“捡漏”申请注册混元等大模型商标?你想多了

  有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可能都没有名气,有的商标还没有投入市场就众所周知。在互联网时代,一些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品牌往往从公开命名的那一天起,就成为知名商标。比如语言大模型的名字,腾讯的混元大模型、百度的文心一言大模型、阿里的通义千问大模型等等,都是一出世就成为新闻的焦点。

  所以,当其他人申请注册这些大模型的名字为商标时,就算怀着十二分的善意,我也没办法猜想他都是“巧合”才申请这些商标。事实上这些商标也注册不了。

  比如某自然人(被异议人)申请的第70404228号“HUNYUANAIDE”商标和第70397887号“HUNYUANAIDE”商标,虽然通过了初步审定,还是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

  这两件商标分别指定在42类提供地理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上和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电池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异议人)提出了异议,国知局审理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国知局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商标,尤其与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程序名称相同或近似,如“文心一言”“孟子MCHAT大模型”等,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提交任何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也未能对其商标的设计构思及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字母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04228号“HUNYUANAIDE”商标不予注册。


  两件案件异议决定书基本是一样的。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这案件有意思之处在于国知局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最后却只适用了商标法三十条。


  不想探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一款及第三十条的法律问题了。只想说一句,如果一件商标的申请注册用朴素的认知来评判都是不正当的,总有一个法条可以对其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无效宣告。从来没有一部法律是鼓励投机的,钻法律文字的空子来占便宜的时代真的过去了。

  有人可能想知道为什么这两件商标会初步审定?难道异议人没有提前注册商标吗?异议人当然提前注册了相关商标,如第70186518号“HUNYUANAIDE”商标、第69869861号“腾讯混元助手”商标、第70163508号、第70174907号、第70185162号、第70179455号“HUNYUANAIDE”商标等,这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新闻传送等、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等。

  大量注册商标是商标法所不鼓励的,所以异议人没有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上都注册混元商标。这就让某些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更聪明,能想到在那些“正主”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捡漏”人家的商标。这世上哪有那么多便宜给你漏下,大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务部,人家是综合考虑了法律适用、业务领域和成本收益才审慎决定在哪些商品服务上先注册商标。这丝毫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腾讯混元助手”或者字母“HUNYUANAIDE”。

  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抢注也好几年了,本案也说明,企业会及时提起异议,行政机关亦强力打击这种跨类大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但依然挡不住某些人抢注商标的势头。本案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HUNYUANAIDE”、“文心一言”、“孟子MCHAT大模型”、“通义千问”等大模型的品牌,显然还是觉得有投机成功的可能。也许,商标法区分商品类别注册商标的规定真的应该修改一下,对于独创性强的商标的保护在初步审查时就保护的范围更大一点。那样的话,可能真就彻底断了某些人“捡漏”的心思,不会产生这样的异议案件,节省了行政资源和企业资源。

 

摘自张月梅老师的商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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