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代购店会商标侵权,出借身份证开店也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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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18:02:58
某人借身份证给朋友开网店,结果被判帮助商标侵权,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的连带责任。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身份证真的不能随便外借。
案件也不算复杂。就是艾某将身份信息借给伍某用于开设涉案网络店铺及关联付宝账号,伍某经营店铺“Aix海外奥莱专柜代购”。该店铺共有14个商品链接,其中13个商品链接名称包括“BOSS”或“HUGO BOSS”字样。点开部分商品链接,“宝贝详情”显示“品牌:BOSS”,“产品信息”栏显示“HUGO BOSS”字样。“BOSS”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标侵权诉讼,被告为艾某和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装”相同;涉案店铺使用BOSS 或HUGO BOSS作为产品链接的关键字,在宝贝详情中将品牌标注为BOSS 或 HUGO BOSS,在产品信息中使用HUGO BOSS字样,前述使用形态与涉案“HUGo Boss”“BOSS”商标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实物在吊牌、水洗标、衣服前胸或后颈位置、裤子裤袋位置使用的标识,与“BOSS”或“BOSS”商标构成相同。涉案商标“BOSS” “HUGO BOss”“BOSS”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艾、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且在产品链接中使用“正品”字样,系假冒涉案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伍某,艾某系将身份信息借给伍某用于开设涉案店铺及关联付宝账号。艾某和伍某抗辩认为艾某未实际参与涉案店铺经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不论艾某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其出借身份信息开设涉案店铺的行为,系为伍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与伍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伍某连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艾某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系双方对侵权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影响本案中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被告艾某、伍某停止侵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96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万元。
本案中被告艾某没有经营行为,也没有获利,但还是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在之前我看过的一个公开庭审中,父亲不会自己开网店,就让儿子用儿子的名义开网店,父亲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为金额较大,最后父子俩均被判刑。我至今记得站在被告席上的老父亲满脸的愧疚,因为儿子本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最后却因共同侵权一起坐了牢。
因此,不管是什么关系,都不要随便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店,后果不一定是你能承担的。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有故意才构成侵权,只要标识的使用客观上造成了混淆误认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故意侵权责任从重。
商标是商业标识,背后满满都是利益。只要和利益挂钩,事情就复杂。当利益和法律纠缠在一起,那就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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