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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标比另一件商标多两个字,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吗?这是大部分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代理人会问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暗含了一个不那么正确的前提:商标近似是审查员或者法官决定的。
为什么说不那么正确呢?因为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两个具体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确实最后是审查员说了算。但两件商标是否真的构成近似商标其实是市场说了算。在市场上真正接触商标的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为审查员说是近似就会混淆两件商标,也不会因为审查员说不近似就不会混淆两件商标。审查员只不过是必须做出一个决定,才根据自己的认知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判断两件商标会不会构成近似商标,是要看两件商标在市场上同时使用会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所以,某两件商标会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其实可以先问一下自己。当自己作为消费者时,会不会对两件商标混淆误认。
比如:
商标和商标,同时使用在缝合机,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等商品上,会不会被消费者误以为是来自同一厂家?商标和商标,同时使用在墙砖黏合剂等商品上,会不会被消费者误以为是来自同一厂家?商标和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会不会被消费者误以为是来自同一厂家?
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我认为,在主要识别部分一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前面加个字母还是后面加上文字或数字,都不会让消费者认为这是两个品牌,而会认为是同一个品牌:顺风品牌、大禹品牌、牧童品牌。
这三个案例,国知局都是驳回申请的。驳回理由分别是: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在先的24件各种含“牧童“的商标。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从上面的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主要识别部分一样的情况下,前面加个修饰字或后面加个修饰字都构成近似商标。
所以,真正的问题应该是:这两件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混淆吗?而这个问题其实大部分人心里是有答案的,特别是商标使用人心里更确定。如果答案是不确定的,那么就建议不要使用在后商标,因为使用就意味着纷争。
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只能咨询专业人士了。
摘自张月梅老师的商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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